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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2004-12-30

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,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检院,高法院,有关人民团体:

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,促进依法行政,我们制定了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,请及时向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,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。

附件: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
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二○○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
附件

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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